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印發《華中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通知,本規則適用于華中東四省(豫鄂湘贛)和川渝藏同步電網內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
文件提到,電力交易主體包括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獨立新型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電網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暫未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實施代理購電時,可視為電力交易主體。
作為獨立主體參與省間電力中長期市場的電儲能設施,充電功率應在10兆瓦及以上、單次持續充電時間應在2小時及以上、具備連續運行1個月以上的能力。
參與省間交易的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聚合范圍、調節性能等條件應滿足國家及省內相關規定,且可調容量須達到10兆瓦及以上,具備連續運行1個月以上的能力,具備電力、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條件,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滿足結算要求。
文件還提到,發電企業原則上應直接參與華中省間中長期交易。鼓勵獨立新型儲能企業、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新型電力交易主體直接參與省間中長期交易。條件具備時,逐步引入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直接參與華中區域省間中長期市場。市場化購電的電力用戶,可直接參與或委托售電公司參與華中省間中長期交易,并應與其參與省內直接交易方式保持一致。
華中區域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分為電能量交易、綠電交易、合同轉讓交易等。交易方式包括雙邊協商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競價交易、滾動撮合交易和掛牌交易等。(記者 李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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