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海上風電快速發展,用海規模不斷擴大,我國近岸海域可開發利用資源趨于飽和,不同行業用海矛盾日益加劇。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強化規劃管控、厲行節約集約、優化用海審批、堅持生態用海等4個方面,提出了12項政策措施,以進一步規范海上風電項目用海管理,切實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提升全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水平。
《通知》指出,海上風電項目用海必須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海岸帶專項規劃,海上風電場應在可再生能源用海區或兼容風電用海的功能區選址,不得在其他功能區選址;在兼容海上風電的功能區選址時,應當嚴格科學論證與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符合性,不得影響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不得損害所在功能區的主要功能;嚴格限制在渤海中部等開發強度高、船舶交通流密集的海域規劃建設,不得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重要航路、錨地、重要漁業水域以及海灣、重要河口、重要濱海濕地、重要鳥類遷徙通道和棲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布局;避免對海底通信光纜相關設施造成干擾。
《通知》鼓勵立體復合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利益相關者協調一致的前提下,鼓勵在已取得合法用海手續的海洋油氣開發區、深遠海養殖區等已開發利用海域建設海上風電。鼓勵新增海上風電項目用海采用“風電+”的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實現“一海多用”,通過統一設計、統一論證,建設一定比例的網箱養殖、海洋牧場、海上光伏、波浪能發電、制氫、儲能等設施,切實提高海上風電場區海域資源利用效率。已經批準的海上風電項目,鼓勵在風電場內進行復合利用。經評估論證不影響安全使用的情況下,可在現有標準海堤或永久性堤壩確權用海范圍內建設風機塔架。
此外,《通知》要求,加強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用海對周邊生態產生影響的,原則上需要開展原地修復;暫未識別出生態影響的或經論證確定原地修復難以實現預期效果的,在原地開展生態跟蹤監測的基礎上,還可在近岸海域開展自然岸線修復、海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等修復措施。(中國城市報記者 鄭新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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