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重要物質基礎,同時礦山、尾礦庫等也存在一定的環境風險和安全風險。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黃海華在記者會上介紹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中關于加強礦區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防范和減少風險隱患的有關情況。
“近年來,為推動礦業綠色發展,國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措施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生態環境保護和風險綜合治理,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取得明顯成效。”黃海華說。
黃海華表示,聚焦礦山開采、尾礦庫等方面的生態環境風險,總結實踐經驗,在二次審議稿關于礦區生態修復、綠色礦山建設有關規定的基礎上,三次審議稿擬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區生態修復工作的統籌和監督。二是,增加規定開采礦產資源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等活動的管理,防范生態環境和安全風險。三是,要求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尾礦庫生態修復的專門措施。四是,增加規定礦區生態修復能夠邊開采、邊進行的,應當邊開采、邊進行。(《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 周譽東 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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