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能源法具體內容回答了媒體提問。
該負責同志介紹,能源法將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確立為立法目的之一,完整地確立了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制度體系。一是實行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目標制度,將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達到25%左右、2060年達到80%以上這一目標上升為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二是設立可再生能源消費最低比重目標制度,意味著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將指導各省級區域設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費比重目標,并確保實施。三是建立綠色能源消費促進機制,明確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將進一步提升綠證的權威性、唯一性,充分體現綠色電力的環境價值。
能源法規定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在源網荷儲各環節作出制度性安排。在電源側,能源法統籌發展和安全,對各類電源的發展原則作出規定,協同保障能源供應、推動轉型;根據電力系統調節需要,支持合理布局建設燃煤發電,推動燃煤發電進一步向支撐性、調節性電源轉變。在電網側,能源法明確加強網源協同,推進電網基礎設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電網建設,提高電網對可再生能源的接納、配置和調控能力。在負荷側,能源法支持開展需求側管理,發揮電價對用能行為的引導作用,規定用戶應當積極參與需求側響應,充分挖掘工商業、居民等用戶參與系統調節的潛力,提升電力供應的安全穩定性。在調節能力方面,能源法明確了抽水蓄能的建設原則,支持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為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提供支撐。
能源法在法律層面建立了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的制度體系。一是健全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構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應體系。二是完善儲備調節制度,增強能源系統靈活調節能力。科學合理確定能源儲備的種類、規模和方式,推動構建產品產能產地儲備各有側重、共同發力的能源安全儲備體系。圍繞提升電力系統靈活調節能力,能源法支持推進抽水蓄能、新型儲能、煤電靈活性改造等各類儲能建設,健全需求側管理制度。三是確立能源供應服務責任制度,優先保障人民群眾用能需求。能源法特別強調,農村地區發生臨時性能源供應短缺時,要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能和農業生產用能。四是完善應急管理制度,切實增強風險預防和應急響應能力。應急管理一般包括預測預警、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應急響應和處置等方面工作。(孫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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