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最終確立了“3030”目標,即到2030年保護至少30%的全球陸地和海洋等系列目標,以扭轉生物多樣性喪失趨勢,描繪了2050年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愿景。
我國是世界上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也是生物多樣性受到威脅最嚴重的國家之一。“3030”目標下,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面臨著多重壓力,亟待構建有效的協同行動方案。
協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秉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基于自然承載力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清潔生產水平,推動產業生態化。強化生物多樣性可持續利用,規范野生種質資源可持續利用,推動特色生物資源、生態旅游、康養、自然教育等生態產業發展,完善生物遺傳資源和獲益分享機制,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生物多樣性保護與鄉村振興、綠色城鎮建設協同推進,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減少能源和化學品消耗,促進生產、生活方式向生物多樣性友好轉型。
建立領導協調機制引領生物多樣性保護。強化國家層面生物多樣性保護統籌協調機制,推動生物多樣性協同治理,加強國家部委間、國家與地方層面部門間的協同聯動,針對國家重大生物多樣性保護問題進行協調會商。協調政府、企業、公眾各相關方,將生物多樣性保護進一步融入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綜合運用法制、市場、教育、宣傳等手段,從生態系統、物種、遺傳資源三個層次全面推進,達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總目標。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管理機制及相關公共組織或機構典型案例研究,高效推動主流化進程。
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制度法規體系。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制度法規體系,聯合相關部門共同開展生物多樣性系列法規專項研究。統籌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國土空間、應對氣候變化、環境保護、鄉村振興、重要流域保護等政策法規的銜接,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監管法規,優化生物多樣性治理責任體系,協調修正目前政策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形成生物多樣性相關政策法規制定和修訂清單,制定工作方案,盡快推動相關法規的制定修訂,以支撐生物多樣性監管,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剛性約束。
統籌全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資金投入。政府部門要統籌財政資源,摸清全國生物多樣性政府投入資金情況,完善生物多樣性財政體制機制建設。加強中央和地方多層級財政投入,對多部門來源資金進行統籌規劃,為地方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穩定資金。逐步加強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市場化、社會化投融資機制,加大商業性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引導更多綠色金融產品支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為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多元化資金來源。加強生物多樣性資金投入監管及其制度建設,提升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效,加強資金投入效益評估。
構建穩定聯通的生態保護空間格局。推進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建設,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形成國家重點物種棲息地的核心區域。開展全國重要生態系統和生物類群的分布格局、變化趨勢評估,根據不同物種生境變化,加快生物廊道建設,填補重要區域和重要物種保護空缺。優化建設配套遷地保護措施,科學空間布局,推進動植物園、瀕危植物擴繁和遷地保護中心、野生動物收容救護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種質資源庫(場、區、圃)、微生物菌種保藏中心等各級各類搶救性遷地保護建設。完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管控政策,遏制資源開發、生產和生活活動對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協調推進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保護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的整體性,強化系統化生態保護與修復的基礎研究,科學施策,靶向治療,提升修復技術水平。打破行政邊界,協調推進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的區域治理,形成全域網絡化治理。實施重大工程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工程管理的標準和程序建設。統籌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修復、氣候變化等多項工程,加大國家重要生態安全保障區域和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力度,恢復森林、灌叢、草地、濕地、冰川等重要自然生態系統和野生動植物自然生境。(郝海廣 齊月)
作者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文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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