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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市場建設需要怎樣的售電公司

中國電力企業管理發布時間:2022-10-19 13:42:15  作者:吳偉

  今年8月,廣東266家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市。相比2021年4月遼寧37家售電公司首次大規模退市在極不平靜的國內售電市場引起的嘩然,此次廣東售電公司強制退市的消息并沒有引起太大的輿論風暴。廣東省近45%的售電公司因工商注銷和三年內未開展業務而遭遇清退,讓我們看到廣東堅定地推進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壯士斷腕的勇氣,也見識了售電市場競爭的殘酷和慘烈。一方面面對推陳出新的政策更迭、瞬息萬變的市場形勢,售電公司能否找到并發展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勢必關乎其生死,也將影響整個電力市場的平穩健康運行;另一方面部分試點地區尚未大規模發展售電公司。這就引發了一系列的疑問,電力市場到底需不需要售電公司?售電公司到底發揮了什么作用?售電業務的發展方向在哪里?

  售電公司正在經歷大浪淘沙式的洗牌

  2015年以來,作為“三放開”任務之一,售電業務放開是新一輪電改的重要目標,被寄予厚望。7年來,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穩步有序推進,多元競爭主體格局初步形成,市場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作用明顯增強。在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大幅提升和《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等利好政策的推動下,很多人看到了市場紅利,蜂擁而入注冊售電公司。2016年,售電公司數量井噴式增長,從當年5月份的559家急劇增至年底的5410家。截至2021年底,全國各電力交易中心累計注冊售電公司4989家。售電市場的發展,對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電力用戶入市,從而推動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發揮了積極的重要作用。

  與此同時,近年來售電公司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也日益凸顯。相當數量的售電公司未能搶抓機遇發展核心競爭力,沒有意識到電力現貨市場帶來了真正的市場化改革,卻始終處在粗放式管理發展階段,盈利模式相對單一,專業技術力量薄弱,企業風險管控能力不足,導致無法實質開展業務而淪為“僵尸企業”。本應發揮“鯰魚效應”的售電公司大部分“失活”,曾經一度讓社會資本趨之若鶩的售電業務,如今卻使許多身在其中的售電公司進退兩難、躊躇不前。以此次“暴雷”的廣東為例,2017-2021年省內注冊的售電企業數量分別為374、412、436、477、507家,而其中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售電公司開展了交易,獨立售電公司中開展交易的比例還更低。據悉,此次強制退市不僅是廣東,在加強售電公司管理的要求下,全國各地都在開展相關核查和對不滿足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進行清退。國網范圍內售電公司數量最多的山東省,注冊的售電公司達1000余家,但正常開展業務的僅有86家;陜西在對當地售電公司注冊信息核查中,發現部分售電企業存在從業人員缺少社保繳費記錄、技術支持系統缺乏認證等問題。一輪清洗過后,全國近五千家售電公司還能留下幾何尚未可知。成熟、健康、活躍的售電市場,對售電公司的需求不是龐大的數量,而是質量。雖然大浪淘沙、去偽存真的過程讓人唏噓不已,但是“減掉贅肉”有助于防范化解市場潛在風險。

  正確理解售電公司作為風險管理者的核心業務

  售電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大規模僵尸售電公司被清退,是電力市場改革的與時俱進,也詮釋了“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叢林法則在售電市場同樣適用。從事售電業務并非一手拉著發電、一手拉著用戶、作為中間商掙差價這么簡單,而是需要走“心”,正視核心業務,提升風險管控能力。

  售電業務的核心是提供避險服務。按照中發9號文及其配套文件的有關要求,售電業務包括購售電業務和增值業務。但經過多年發展,當前售電公司的主營業務依然是購售電業務。市場上出現的一些售電產品策略,如按峰平電保底、服務費按比例收取、一口價、保底+比例等各種組合,其中涉及的保底(限高)和一口價(固定價格)本質上都出現了避險業務的特征,即維持用戶用電價格水平的穩定,而批發市場的價格波動由售電公司承擔。在電力市場中,售電公司從批發市場購電,再售予用戶,售電公司自行承受政策環境變化、購售電交易電量偏差和價格波動、交易過程中操作失誤等種種風險,避免缺乏專業知識和交易能力的用戶直接暴露在交易品種多、交易頻度高、價格變化快的批發市場當中。高賣低買則盈,高買低賣則虧,正如保險公司收取保費的同時承擔投保人對應額度的風險損失,售電公司承擔價差風險也享受風險收益。歸根結底,購售電業務的核心就是為用戶提供避險服務。

  由于售電業務的核心是提供避險服務,高風險便是售電公司的天然屬性。售電業務最早起源于19世紀。初期大部分國家的售電業務是由垂直一體化的公用事業單位或者電網公司獨有,直到1990年美國、英國、新西蘭等國家為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競爭作用才相繼開放售電業務。正如亞當·斯密關于“推動經濟增長的最根本原因是勞動分工的日益深化和不斷演進”的論述,由于絕大多數電力用戶缺乏電能生產成本、電力市場交易等專業知識,需要專業化公司代其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中購電,適應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售電公司應運而生。從社會分工來看,售電公司是電力市場的風險管理者,并從提供的避險服務中獲利。所以,售電公司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就是其核心競爭力。如其不能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履行好售電市場風險管理者的角色,終將難以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發展。

  售電業務常見的理解誤區

  在理解了售電業務的核心競爭力后,一些困擾我們的疑問也就迎刃而解。

  電網代理購電是否屬于售電業務?代理購電是國家發改委1439號文和809號文對電網企業提出的新要求。暫無法直接參與市場的用戶可委托電網企業代為向發電企業購電,用戶與電網企業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應簽訂代理購電合同,而非供用電合同,電網企業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類似于“免費的跑腿兒”,用戶的買賣關系仍然是與發電企業形成的。代理購電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價格波動風險也由用戶自行承擔。與傳統計劃模式下電網企業賺取購銷差價不同,電網代理購電也與承擔價格變化風險的售電業務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電網代理購電并不是售電業務。

  售電公司能不能將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再傳導給其代理的用戶?如前文所述,購售電作為售電公司的主營業務,也是其主要的盈虧來源。售電公司與用戶所簽的合約價格中已包含了風險成本,所以不論其從批發市場購電承擔了多大的量價波動風險,都只能按照原合同約定的量價向用戶銷售。因此,售電公司正確的管理應該是將風險成本在與用戶的合同價格中一并體現,但絕不能在合同之外再額外傳導至用戶(合同中約定了風險共擔機制除外)。

  相比單一用戶,售電公司購電是否一定更便宜?在不考慮參與市場的專業技能水平的情況下,相較單一用戶,售電公司的主要優勢在于可以發揮規模效益。首先,通過代理用戶內部間的利益分配,用電曲線整體偏差風險得到平抑;其次,售電公司打包眾多用戶的電量進行交易,議價能力遠遠大于年用電量較小的單個用戶;最后,售電公司有著專業的現貨、中長期和金融風險管理隊伍,較之個體的用戶專業化水平高,管理風險的能力強。但是這是指相對于用戶直接從批發市場購電的價格水平低,并不是指相對于原有目錄電價的水平低。特別是極端情況下,售電公司也有看走眼的時候,甚至規模效益也伴隨著更大的風險。售電公司需一力承擔因一次能源短缺導致的價格上漲、現貨市場價格波動、用戶用電量同向偏差、電力輔助服務費用和阻塞費用分攤等風險。若售電公司精細計算相應的風險成本,并將其融入給用戶的價格,其價格水平可能照樣高于用戶的目錄電價。

  售電公司直接與用戶結算,用戶欠費風險是否會增加?目前國內市場售電公司與用戶簽訂合約,但結算還是由電網公司完成,用戶向電網繳納電費,很重要的原因是售電公司擔心缺乏催繳電費的手段。國外成熟電力市場中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約沒有第三方參與,售電公司可以按照約定的合同條款直接向用戶收取費用。如美國得州電力市場零售商直接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并定期向其發出付賬賬單。售電公司是直接與用戶結算,還是通過電網與用戶結算,就用戶欠費風險而言,其主要取決于兩種模式下電網向用戶催繳電費的動力和措施是否有顯著改變。只要電網企業有回收輸配電費等中間環節費用的訴求,便會按照目前法規規定,采取措施加強用戶側電費回收。

  售電公司發展面臨的新形勢

  2021年以來,我國電力市場化改革可謂是風急雨驟。繼工商業銷售電價目錄取消、新的售電公司管理辦法出臺后,今年2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再為加快各地現貨市場建設添薪續力,也給售電市場建設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

  售電公司管理更加嚴格,要求售電公司加強風險管理。近兩年,隨著電力市場改革進入深水區,加之燃料成本大幅波動,不少地方出現批零倒掛現象,部分售電公司虧損嚴重,破產跑路亦有發生。為有效化解市場風險,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于2021年11月出臺《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與已經執行了5年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更加注重對售電公司的動態管理和風險管理,要求售電公司持續滿足注冊條件,對連續3年未在任一行政區域開展售電業務的售電公司強制退出,并要求建立售電公司履約保函、保險制度,從資金實力、抗風險能力以及信用方面對售電公司施加“緊箍咒”。目前全國多地正密集清退“僵尸”售電公司,強化售電市場風險管理也將成為常態。

  現貨市場建設如火如荼,對售電公司提出更高要求。當前,省級電力現貨市場中第一批8個試點均已完成連續結算試運行,多個試點正進行全年連續結算試運行;第二批6個試點加快推進,并有多個試點開展了模擬或是結算試運行;試點外的其他省份也在緊鑼密鼓加快市場建設,計劃按要求在今年年底進行模擬試運行。省間電力現貨市場長效發揮資源更大范圍優化配置作用,“無現貨不市場”的發展態勢已悄然成形。然而,現貨市場運行對售電公司而言,將是一個殘酷的“抗壓”測試,要求市場主體更專業、更敏銳、更具風險防控能力。通過承諾低電價爭取客戶,采用中間商掙差價的商業模式將難以維系。

  工商業用電全部入市,形成更為廣闊的市場空間。2021年10月,國家發改委對外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要求取消目錄銷售電價,加強與分時電價政策銜接,標志著我國電價改革邁入新階段。工商業目錄電價取消,也將推動百萬數量級工商業用戶入市,售電公司的市場空間一時間增大數倍,對激發售電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一直以來,一般工商業用戶用電穩定、電費支付情況良好,算是電網企業的優質用戶。但其單體規模小、數量多、缺乏適應現貨市場交易的表計等硬件的客觀條件,也給售電公司爭取這部分用戶帶來巨大的計量成本與管理成本。這需要售電公司在幫助用戶實現柔性負荷、綜合能源服務等方面創新管理模式、提升專業能力,這將推動售電公司管理分層分級和業務走向分化。

  關于售電市場發展的建議

  市場起步階段,售電公司投資者來源甚廣,風險管控能力參差不齊。隨著電力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競爭日趨激烈,部分售電公司業務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缺陷暴露無遺,也給用戶和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關聯風險。因此,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售電業務,做好售電公司的風險管控至關重要。

  推動售電公司業務分化、分級管理

  國家要求強化對售電公司的動態監管,但面對全國數千家售電公司,若面面俱到將讓有限的監管資源顯得捉襟見肘。可考慮通過對售電公司經營風險、技術水平、服務內容、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將售電公司分成一級售電公司和二級售電公司兩類,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重點嚴格監管一級售電公司經營范圍內可能威脅系統安全、產生金融風險的行為。如此差異化的監管方式將有助于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監管均衡,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

  其中,一級售電公司可以在批發市場參加中長期和現貨交易購電,也可在零售市場售電,承擔的風險等級高。因此要求其具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開展現貨交易的軟硬件設備,根據其申報的年售電規模確定其需要繳納的履約保函金額,并賦予其自愿選擇電費結算方式的權利。要針對其建立嚴格的準入機制,要求其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均具有較高水平,具有服務該類用戶所需的技術能力,并接受來自電力監管機構的嚴格監管,將公司業務的關鍵系統接入電力監管系統。二級售電公司則不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只能在二級市場向一級售電公司購電,并由對應的一級售電公司代理其用戶參與交易,或者作為居間代理商開展售電代理服務,不具有電費結算權利,經營風險低。因此,注冊資金、履約保函繳納以及人員技術要求均可相對寬松,可由工商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管。類似于小區里的小賣店對大型商場的補充,二級售電公司主要通過增值服務聚攏用戶,承擔著發掘用戶需求、增強市場活力、開發新型售電商業模式,以及提升售電服務質量的重任。

  明晰代理業務和售電業務的區別

  在國家已出臺的有關售電的各類政策文件中,關于售電公司與用戶之間交易關系的表述常是售電企業“代理用戶購電”和“向用戶售電”并存,售電公司的市場定位不夠清晰。受此影響,各地售電企業與用戶簽訂合同也未明確兩者之間為“居間代理”還是“買賣”關系。但民法典對二者有明確的界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兩者的權利義務規定存在較大差異,明確售電公司代理業務和售電業務的區別,有利于化解售電公司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也有利于對售電公司進行分類管理。售電公司是按照銷售業務執行13%稅率繳納增值稅,還是按服務業執行6%稅率繳納增值稅?允許哪些售電企業向電力用戶直接收取購電費用?這些問題亟需得到進一步明確。

  做好風險管理者的風險防控

  在現貨未運行、電力供需相對寬松的市場初期,電價處于較低水平且波動風險較小,以致售電公司普遍忽視甚至無視市場風險。而今,電力供需形勢緊張,一次能源價格持續高位,電力市場價格受可再生能源出力波動影響瞬息萬變,售電公司的市場風險劇增,亟需加強售電公司的風險管控。一方面,售電公司自身需要全面提升交易能力,把握批發交易及零售定價在規則和交易策略上的風險點,分析研判市場價格趨勢,理性分析市場盈利空間及風險,合理控制交易規模,避免不計風險成本盲目惡性競爭。對當前階段不可預測、不可把控的風險,在零售定價時充分分析評估可能存在的虧損風險空間,并將其作為風險溢價加到零售合同中。另一方面,按照《售電公司管理辦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和市場運營機構需在規范售電公司準入、退出及資質管理,落實好企業信用、履約保函等機制的同時,創新思路,建立和營造適合風險管理者發展的市場機制和環境,降低售電公司經營風險。如前文所述的一級售電公司必須同時參與電力批發和零售市場。考慮這兩種市場的電費結算方式與周期差異將對其經營產生巨大的影響,可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經驗,將縮短結算周期作為降低市場結算風險的一種手段,以此降低可能導致干擾市場正常運行的違約風險。

  明確售電公司的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

  長期以來,售電公司是屬于電力企業由能源監管機構監管,還是屬于市場經營主體由工商管理部門監管,始終沒有正面明確。這也將導致售電業務在監管上出現真空地帶。雖然新出臺的《售電公司管理辦法》提出,電力、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等依法對售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但各部門具體監管分工并不明晰,未來售電公司的風險管控和生存發展問題仍將面臨“可管可不管,最終無人管”的尷尬境遇。或可考慮由政府設立“不管部”,專屬管理市場風險,一旦涉及相關業務,可全權負責指揮協調相關部門,以“不管部”之名,行具體管轄之實。

  綜上,電力市場化改革需要售電公司,時至今日,售電公司的作用已經深入人心,隨著市場建設的深入,其避險作用的發揮會越來越明顯。風卷云舒、時勢更迭,廣東售電公司的退市潮或許只是初潮來試,但對于敢于迎風破浪的弄潮兒而言,退市潮背后將是任其馳騁的廣闊海域。在電力現貨市場基本進入長周期甚至連續運行的今天,售電公司需要理性正視市場風險,不斷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履行好售電市場風險管理者的職能,方能行穩致遠。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2年9期,作者單位: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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